紀法百科丨違反工作紀律的行為:
新官不理舊賬
基本釋義
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第一百三十條第二款規定,黨員領導干部對于到任前已經存在且屬于其職責范圍內的問題,消極回避、推卸責任,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,給予相應處分。本款為2023年修訂《條例》時新增內容。
紀律要求
“新官不理舊賬”是個形象的說法,表面看起來是“舊賬”,實際上接手它、解決它本身就是新任領導干部的職責。
實踐中,有的黨員領導干部以崗位調整為借口,對一些歷史欠賬、遺留問題視而不見、久拖不決甚至“擊鼓傳花”,其本質是回避矛盾、不負責任。
新上任的黨員領導干部不僅要接過權力,更要接下責任,一任接著一任干,在直面問題、解決“舊賬”中建立“新功”。
違紀認定
該條款是修訂《條例》時新增的條款,但并非新增的違紀行為,而是對具體違紀行為表現的細化規定。此類行為發生在2024年1月1日之前的,可以依照2018年《條例》第一百二十二條第(四)項等規定追究黨紀責任。
同時,“新官不理舊賬”行為是群眾反映強烈的形式主義、官僚主義突出問題,應該認定為“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”問題。
相關法規
(來源: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)